关于油样送检报告的要求问答

问:我是一家污染清除单位,受某直属海事局分支局的指派,曾参与了2019 年的一起无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清除工作,产生了相关应急处置费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请问船舶油污基金对油样取样送检有什么要求?检测报告的结果为“含有燃料油、润滑油等成分”是否符合要求?

答: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18 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适用的船舶油污事故系指船舶泄漏持久性油类物质、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燃油等及其残余物造成的油污损害。因此需要证明此次油污事故中的污油为上述油类中的一种。油样须送交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须为燃料油、持久性油类物质、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一种或几种即可。故检测报告的结果为“含有燃料油、润滑油等成分”是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