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无主油污事故需要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Q:我是天津辖区的一家污染清除单位,受东港海事局的指派,曾参与了2018年的一起无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清除工作,产生了相关应急处置费用。东港海事局表示愿意为本次事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溢油由不明商业运输船舶造成。但根据船舶油污基金的相关要求,必须要由天津海事局出具情况说明,请问这是为什么?

      A: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18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明商业运输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应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出具文书或证明文件,证明溢油污染不是来自陆源污染、渔船污染、石油平台污染、军事船舶污染,确认油污损害由不明商业运输船舶造成,但无法找到该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其中,有权出具文书或证明文件的管理部门不包括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下属分支局或海事处,因此,本案必须要由天津海事局出具情况说明而不能由天津海事局的下属机构东港海事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