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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19-75168   发布时间:2019-09-2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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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

上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办,根据“进博会”期间上海市安保工作总体安排,自10月11日起至11月10日间对上海相关水域实施以下水上交通管控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一)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在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设置核心区、周边区、外围区等三类水上交通管控区域。

1.核心区:南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2.周边区:轮渡陈车线至南浦大桥之间水域,杨浦大桥至黄浦江107#灯浮之间水域。

3.外围区:闵行发电厂至轮渡陈车线之间水域,黄浦江107#灯浮至101#灯浮之间水域。

(二)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将青浦内河辖区新通波塘(淀浦河河口至苏州河河口之间水域)、淀浦河(新通波塘河口至淀东水闸之间水域)设置为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二、分区分级管控要求

根据“进博会”安保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部署,水上交通管控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等三个等级。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的船舶应当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动态,拟进入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当向辖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

(一)三级水上交通管控(10月11日至11月2日)

1.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区、周边区: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船舶以及未获得许可的危险品船舶禁止航行。

外围区: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船舶,以及未获得许可的危险品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水域

2.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危险品船舶禁止驶入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二)二级水上交通管控(11月3日至11月10日)

1.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区:实施限航限停措施。渔船、拖轮船队、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船舶、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以及未获得许可的危险品船舶禁止航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保洁船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航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航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靠泊停留计划,并严格执行。

周边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拖轮船队、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船舶、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以及未获得许可的危险品船舶禁止航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外围区:实施疏导分流措施。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船舶、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以及未获得许可的危险品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水域外围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和运输船舶须航经核心区的,应当暂停作业。

二级水上交通管控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未在上一港接受保安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安排,在吴淞口锚地锚泊等待接受检查。

2.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三)一级水上交通管控(11月4日至11月10日间按照有关指令开展,具体时间由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1.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区:实行禁航禁停措施。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禁止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周边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除黄浦江渡轮、由周边区驶往外围区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外围区:实施疏导监控措施。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上海黄浦江水域。禁止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2.青浦内河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三、上海黄浦江水域港内作业船舶管理

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进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期间,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市轮渡、游览船、游艇、保洁船、供油船、防污染作业船、港作拖轮)应当于10月11日前经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通过,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停泊地点和作业水域,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船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报备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

特此通告。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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