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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某危险化学品产品的危险性质为主3类副6.1类,是混合物,UN编号符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CAS号不符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是否可以运输?另一种混合物,UN编号符合名录,也含有名录中剧毒化学品(CAS符合),但是含量较少,是否可以运输?
答案: 根据《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全面禁运品种筛选规则,含有禁运货物成分的混合物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按全面禁运货物进行管控: 1.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2.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成分; 3.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为类别1,或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长期危害”为类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