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的通告
| 【法律文件名称】: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的通告 | 【法规分类】: | 防污染、危险货物管理 |
| 【时效性】: | 待生效 | 【发布部门】: | 上海海事局 |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13号 | 【发布时间】: | 2025-11-14 00:00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现修订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5年11月14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1730-2022)》等相关规定以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船舶原油洗舱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船舶原油洗舱作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辖区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船舶原油洗舱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与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第五条 船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及《关于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要求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并经检验合格。
第六条 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配备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的船检机构认可的《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
第七条 船舶应配备测量氧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等气体检测设备,并在作业前进行校准。
第八条 原油洗舱作业负责人以及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培训,满足《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所规定的工作经历,熟悉本船《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相关内容。
第九条 船舶如需在上海港水域进行原油洗舱作业,应提前12小时通过海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船舶名称、联系人、使用的设备清单、作业人员及培训证明、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置方案等信息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 原油洗舱作业
第十条 船舶原油洗舱作业一般在日间进行,如确需在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充足的照明条件。
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高温、雷暴、强对流、台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时,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原油洗舱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对所有作业相关潜在风险进行标识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使风险等级尽可能降低。
原油洗舱作业计划应与卸货计划同时制定,并依照《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根据本航次载货情况、港口卸货速率和预定洗舱数目及洗舱目的等进行编制。
作业计划应经船舶作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在作业活动开始前,船舶应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分支海事局报告实际作业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作业区域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为本质安全型,适用于易燃环境。
消防及溢油应急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泡沫炮等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应指向正在使用的歧管。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防护服装和用品,保持急救器材随时可用。
作业期间,用于船员进出生活区的舱门应保持关闭,所有舷窗及其他进出生活区的舱门都应关闭。生活区的空调系统应转为部分内循环并保持室内正压或关闭,关闭所有通向外部的通风口。没有认可证书证明可在易燃气体中安全使用的生活区外部空调机应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在货控室、机控室、驾驶台和布告栏等处以明显方式张贴或悬挂“本船洗舱管路可能充有原油,未经许可不应开启任何管路阀门”的警示。
洗舱作业时,应在船上公共场所和主要通道张贴或悬挂警示布告,在作业现场设置隔离带,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 洗舱油内不应混入杂质和水,并应将预定用做洗舱油的货油舱卸掉一米舱深后才可供洗舱使用。
用污油水舱作洗舱油供给舱时,应先将其混有污油的原油全部卸掉,用原油清洗后再装入清洁货油作为清洗用原油。
第十六条 拟进行原油洗舱作业的船舶,应备有符合《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1730-2022)附录A要求的“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并按要求进行检查。
作业期间,每6小时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如发现不符合项目,应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 洗舱期间货油舱中的氧气体积比浓度应在8%以下,惰气总管中的氧气体积比浓度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 甲板值班人员和货油控制之间,应保持有效地通讯联系,以便于在原油洗舱作业中发生泄露或设备故障时,能迅速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中止原油洗舱作业:
(一)舱内氧气体积比浓度超过8%;
(二)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
(三)舱内表压压力降至980Pa(100mm水柱)以下;
(四)原油洗舱管系发生漏油;
(五)原油洗舱用泵发生故障;
(六)原油洗舱用压力表发生故障;
(七)货控室控制机能发生故障;
(八)出现高温、雷暴、强对流、台风等天气危及作业安全;
(九)发现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原油洗舱作业期间)中项目不符合标准;
(十)发生其他紧急情况。
船舶中止原油洗舱作业以及中止后恢复作业的,应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分支海事局报告。
第二十条 船舶原油洗舱作业期间,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
(二)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供应船、车进行船舶燃料加注、加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原油洗舱作业后,应将作业情况及时在《油类记录簿》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船舶、码头单位在原油洗舱作业中一旦发生泄漏或其他事故,应立即根据《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等,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分支海事局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海事局依法对辖区船舶原油洗舱作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原油洗舱相关设备、证书文书及作业人员、作业计划、作业实施等,各分支海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以核实原油洗舱作业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海事局发现船舶原油洗舱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船舶原油洗舱作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由所辖分支海事局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航运公司开展船舶原油洗舱作业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在原油洗舱作业中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安全管理信息化技术等,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原油洗舱,系指运输原油的油船以所载货油作为清洗介质,通过洗舱机在高压下喷射到货油舱内并依靠原油本身的溶解作用,将附着在舱壁、构件及舱底上的油渣洗掉,并同货油一起卸到舱外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港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96﹞沪监防字第680号)同时废止。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