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法律文件名称】: |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法规分类】: | 船舶交管与定线制报告制 |
| 【时效性】: | 待生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 【发布时间】: | 2026-08-21 00:00 |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路由洋山港主航道、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临港主航道、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等航道和洋山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五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六条 船舶应当根据气象、海况、载货及系固绑扎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航线(路),按规定保持货舱风雨密,不得冒险航行。
船舶航行时,应当根据自身操纵性能、通航环境等因素与附近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七条 船舶应当根据通航密度、水文气象、船舶间距等选择合适的时机靠离泊和穿越航道。
船舶穿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尽可能以与航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避让沿航道航行的船舶。
船舶应当避免在南支灯船至A8灯浮连线之间穿越航道。
第八条 船舶进出航道、锚地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沿交通总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九条 高速船高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第十条 船舶在洋山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并特别谨慎驾驶,且不得妨碍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通行。
洋山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一条 船舶在洋山深水港区码头前沿水域航行时,不得妨碍正在靠离泊作业的船舶。
第十二条 自南支航道或南槽航道驶往临港水域的船舶可以根据船舶吨位、载运货物性质等选择相应的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
不能使用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经洋山警戒区、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临港主航道驶往临港水域。
第十三条 经金山内航道驶往上海化学工业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使用漕泾西航道航行。
自洋山警戒区驶往上海化学工业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漕泾东航道航行。
第十四条 客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老人家门水道附近石油码头有船舶正在靠离泊作业时,客船应当避免从该水道通过。
客船因交通管制或受恶劣天气影响停航时,客运企业或客船应当主动、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于洋山港主航道外后门至小岩礁段时,两船交会宽度总和应当不大于90米,如附近的液化天然气码头有液化天然气船舶停泊或正在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避免双向通航。
第十六条 拟进出洋山深水港区、洋山港主航道、金山水域沿岸码头和靠离泊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应当开展专题论证,确定护航、安全距离等安全保障措施;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加注船应当落实护航、安全距离等安全保障措施,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超大型集装箱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白天能见距离不小于1000米、夜间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
(二)蒲氏风力不大于8级,但是偏南风时不大于7级。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进出临港主航道时,应当采取备车、备锚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船舶通过东海大桥时应当备车、备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蒲氏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蒲氏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第二十条 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东海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
禁止船舶在东海大桥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内的通航孔航道内追越或并列行驶。
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2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富余水深应当大于船舶吃水的12%,且不小于1米。
第二十二条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设施通过东海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在港区、桥区及洋山港主航道等水域范围内(见附件2)航行,但是已进入洋山警戒区拟靠泊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或已从洋山深水港区码头离泊出口的船长大于250米的集装箱船舶,在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航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邻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作业点登离轮。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船长大于250米的油轮应当由相应资质和数量的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大桥管理、海上风力发电场运维的单位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的维修、养护作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从事大桥和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运维的单位应当设置足够且易于识别的专用标志和警示标识,并确保其效能正常。必要时,应当主动对大桥和海上风力发电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相关航行规则,并遵守本规定的特殊航行规则。
第三章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锚泊(锚地见附件3)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且不得危及大桥、码头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等的安全。
非自航船舶、设施锚泊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禁止船舶、设施在码头前沿、航道、警戒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以及桥区水域内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除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南支灯船及附近水域(见附件4)范围内锚泊、滞航。
禁止在航道、警戒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临时在航道中抛锚且无法自行驶离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船舶、设施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二十九条 风、流和浪危害船舶停泊安全时,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船舶间并靠应当满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金山奉贤沿岸水域东南风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当停止装卸货和靠泊作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前撤离码头。
第四章报告
第三十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或守听。
第三十一条 船舶经过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洋山VTS)报告线及报告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的,可免于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当在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船舶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
(三)拖船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四)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五)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三十三条 船舶抛锚或起锚时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应急锚泊时,应当通过VHF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尽可能让出航道,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靠离码头的船舶应当提前发布本船动态,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碍航物,以及其他影响安全航行的沉没物、漂浮物在未妥善解决之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其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并设置规定的标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A点、B点、C点、D点、E点、F点、G点、H点、I点、J点、K点、L点、M点、N点、O点、P点、Q点(含大治河口)连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见附件5)。上述各点及附件中所有坐标点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于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二)“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100米及以上的船舶。
(三)“超大型集装箱船舶”是指最大载箱量16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舶。
(四)“桥区安全水域”是指东海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五)东海大桥通航孔
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其中,2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其他通航孔为辅通航孔。
1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56米,通航孔净空高度17.5米;
2号通航孔(5000载重吨及以下):单孔双向航道,通航净宽300米,通航孔净空高度40米;
3号通航孔(10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100米,通航孔净空高度25米;
4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56米,通航孔净空高度17.5米。
上述通航孔净空高度系指自平均大潮高潮面到桥下净空宽度中下梁最低点的垂直距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航道和警戒区
一、航道
(一)洋山港主航道。
洋山港主航道从黄泽洋灯船至小岩礁正横水域(洋山警戒区内水域除外),航道宽度550米—1000米。其中,从黄泽洋灯船至西马鞍山岛与虎啸蛇岛的连线,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6米;西马鞍山岛与虎啸蛇岛的连线至小岩礁正横水域,航道水深在30米以上。
1.黄泽洋灯船至Y0灯浮。
北边界线:以黄泽洋灯船至Y0灯浮的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
南边界线:以黄泽洋灯船至Y0灯浮的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
2.Y0灯浮至洋山警戒区。
北边界线:30°31′45.36″N/122°25′29.94″E、Y1灯浮、Y3 灯 浮、Y5 灯 浮(虚 拟 AIS 航 标 )和30°33′25.20″N/122°13′48″E 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30°31′27.48″N/122°25′26.76″E、Y2灯浮、Y4灯浮、Y6灯浮和30°33′04.20″N/122°13′43.80″E的依次连线。
3.洋山警戒区至小岩礁正横水域。
北边界线:30°34′22.80″N/122°09′23.40″E、Y11、Y13和 Y15 (虚拟 AIS 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 边 界线:30°34′06.60″N/122°09′15.60″E、Y10灯浮、Y12和 Y14 (虚拟 AIS 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金山航道。
金山航道从北鼎星岛以西经西马鞍列岛至王盘山北灯浮(洋山警戒区内水域除外)。航道宽度为2000米,进出口航道宽度各为1000米。
1.北鼎星岛以西经西马鞍列岛至洋山警戒区。
东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1)30°48′24.00″N/122°18′48.00″E;
(2)30°35′08.58″N/122°12′53.40″E。
西边界线,为以下2点连线:
(1)30°48′48.00″N/122°17′36.00″E;
(2)30°35′31.80″N/122°11′43.80″E。
2.洋山警戒区至王盘山北灯浮西。
北边界线,为以下4点依次连线:
(1)30°33′06.60″N/122°09′13.20″E;
(2)30°29′55.20″N/121°42′36.60″E;
(3)30°34′06.00″N/121°22′00.00″E;
(4)30°34′00.00″N/121°16′00.00″E。
南边界线,为以下4点依次连线:
(1)30°32′06.00″N/122°09′52.80″E;
(2)30°28′48.60″N/121°42′36.00″E;
(3)30°33′01.20″N/121°21′42.60″E;
(4)30°33′00.00″N/121°16′00.00″E。
(三)金山内航道。
金山内航道由王盘山北灯浮至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运码头前沿水域,航道宽度为3000米。
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30°34′12.00″N/121°19′54.00″E;
(2)30°40′12.00″N/121°16′36.00″E。
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30°34′12.00″N/121°22′00.00″E;
(2)30°40′54.00″N/121°18′24.00″E。
(四)漕泾东航道。
漕泾东航道从K5、K105灯浮连线至漕泾化工区码头前沿水域,航道宽度1海里。
北边界线:K5灯浮、K9灯浮、K11灯浮至K27灯浮奇数号航标的依次连线,并延伸至30°45′48.00″N,121°28′24.00″E。
南边界线:K105灯浮、K106灯浮、K10灯浮至K28灯浮偶数号航标的依次连线,并延伸至30°45′12.00″N,121°27′36.00″E。
(五)漕泾西航道。
漕泾西航道从 X1灯浮至漕泾东航道,连接金山内航道和漕泾东航道,航道宽度1海里。
边界线:以下3点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北侧和南侧平行线。
(1)30°38′24.00″N/121°19′36.00″E;
(2)30°40′36.00″N/121°27′42.00″E;
(3)30°44′48.00″N/121°28′42.00″E。
(六)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
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连接金山航道和漕泾东航道,航道宽度1.5海里。
东边界线:K101、K103、K105灯浮的依次连线。
西边界线:K102、K104、K106灯浮的依次连线。
(七)漕泾东西航道连接通道。
漕泾东西航道连接通道连接漕泾东航道和漕泾西航道,航道宽度1海里。
边界线:以下2点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北侧和南侧平行线。
(1)30°42′30.00″N/121°35′12.00″E;
(2)30°40′36.00″N/121°27′42.00″E。
(八)上海漕泾电厂码头连接航道。
上海漕泾电厂码头连接航道连接上海漕泾电厂码头至漕泾东西航道,航道宽度500米。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30°44′51.61″N/121°27′55.41″E;
(2)30°44′36.22″N/121°25′15.13″E。
南边界线,为以下三点依次连线:
(1)30°43′28.08″N/121°27′50.31″E;
(2)30°44′28.66″N/121°26′46.43″E;
(3)30°44′19.09″N/121°25′06.90″E。
(九)临港主航道。
临港主航道南端与漕泾东航道相交,并经漕泾东航道与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相衔接,设有“临港”灯浮,北端至码头前沿水域。设计底标高—8.2米,航道宽1000米、长25.1千米,双向航路,设计满足5000吨级杂货船全潮通航、兼顾2万吨级杂货船乘潮通航。
东边界线:K5、L1、L3、L5、L7、L9、L11灯浮的依次连线。
西边界线:K9、L2、L4、L6、L8、L10灯浮的依次连线。
(十)临港支航道。
临港支航道东端与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连接,西端与临港主航道相连,航道轴线布设有 L22灯浮。设计底标高—8.2米,航道宽800米、长7.7千米,双向航路,设计满足5000吨级杂货船航行。
北边界线:30°44′31.50″N/121°51′32.30″E 、30°43′47.50″N/121°52′27.00″E 、30°43′44.30″N/121°56′16.20″E 三点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30°43′22.10″N/121°51′45.60″E 、30°43′18.40″N/121°56′15.80″E 两点的连线。
(十一)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
1.东海大桥1号通航孔航道。
北边界线:B1-1至 B1-7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B1-2至 B1-8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2.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航道。
北边界线:B2-1、B2-2、B2-3、B2-4、B2-5灯浮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及 B2-7至 B2-21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B2-1、B2-2、B2-3、B2-4、B2-5灯浮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及 B2-6至 B2-20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东海大桥3号通航孔航道。
北边界线:B3-1至 B3-7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B3-2至 B3-8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4.东海大桥4号通航孔航道。
北边界线:B4-1至 B4-7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B4-2至 B4-8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十二)洋山港东支航道。
洋山港东支航道由洋山警戒区北侧与金山航道交汇处至大戢山南侧。航道航向 168°-348°,全长13.4海里,航道宽度1500米,航道水深8.5米,主要供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支线船舶航行,是洋山深水港连接长江航路的主要通道。
东边界线:以 Y32、Y33、Y34、Y35、Y36、A0灯浮连线为基线,距其750米的东侧平行线。
西边界线:以 Y32、Y33、Y34、Y35、Y36、A0灯浮连线为基线,距其750米的西侧平行线。
二、洋山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 30°33′33.00″N/122°11′26.00″E 为圆心,2 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附件2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
除特定船舶外禁止航行的水域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在以下水域范围内航行,但是已进入洋山警戒区拟靠泊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或已从洋山深水港区码头离泊出口的船长大于250米的集装箱船舶除外。
一、洋山深水港区、临港水域及东海大桥相关水域,为以下九点依次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一)30°50′56.76″N/121°45′13.74″E;
(二)30°39′38.58″N/121°51′52.08″E;
(三)30°35′48.00″N/121°58′00.00″E;
(四)30°34′00.00″N/122°03′48.00″E;
(五)30°33′54.00″N/122°08′32.70″E;
(六)30°35′09.00″N/122°09′48.00″E;
(七)30°40′00.00″N/122°08′09.00″E;
(八)30°49′14.70″N/122°02′37.50″E;
(九)30°52′00.00″N/121°56′00.00″E。
二、洋山港主航道水域,为以下七点依次连线所围成的水域(洋山警戒区除外)。
(一)30°33′00.00″N/122°13′42.60″E;
(二)30°32′15.00″N/122°19′16.50″E;
(三)30°29′43.50″N/122°32′48.00″E;
(四)30°30′43.80″N/122°32′48.00″E;
(五)30°32′09.12″N/122°25′30.00″E;
(六)30°32′36.00″N/122°19′50.40″E;
(七)30°33′27.00″N/122°13′47.04″E。
三、金山水域,为121°16′E 至121°40′E 经度线之间,金山航道以北至上海金山奉贤沿岸岸线间水域。
附件3
锚地
名称 | 位置及使用规定 | |
洋山 NO.1待泊、检疫锚地 | 一、洋山NO.1待泊、检疫锚地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28′00.00″N/122°32′48.00″E; (2)30°28′00.00″N/122°28′31.50″E; (3)30°30′00.00″N/122°28′31.50″E; (4)30°30′00.00″N/122°30′24.00″E; (5)30°29′33.00″N/122°32′48.00″E。 二、为非危险品船舶锚地,供国际航行船舶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
洋山港内中小型船舶锚地 | 一、洋山港内中小型船舶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36′47.10″N/122°02′43.20″E; (2)30°37′47.70″N/122°00′41.10″E; (3)30°37′12.80″N/122°00′19.50″E; (4)30°36′11.60″N/122°02′22.90″E。 二、供洋山港内中小型集装箱等船舶移泊、中转。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
洋山 NO.1应急锚地 | 一、洋山 NO.1应急锚地是以 30°36′27.00″N/ 122°03′18.00″E 为圆心,6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供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舶应急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
洋山 NO.2应急锚地 | 一、洋山 NO.2应急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38′11.40″N/122°00′37.20″E; (2)30°38′36.00″N/121°59′54.00″E; (3)30°38′12.00″N/121°59′34.20″E; (4)30°37′46.80″N/122°00′18.00″E。 二、供集装箱船舶应急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
临港锚地 | 一、临港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48′59.00″N/121°47′12.90″E; (2)30°49′00.40″N/121°49′43.30″E; (3)30°48′15.80″N/121°49′43.90″E; (4)30°48′14.40″N/121°47′13.40″E。 二、供非危险品船临时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
金山 NO.1锚地 | 一、金山 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38′50.00″N/121°19′28.00″E; (2)30°40′54.00″N/121°18′22.00″E; (3)30°40′45.00″N/121°19′47.00″E; (4)30°39′16.00″N/121°20′31.00″E。 二、供国际航行船舶锚泊,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三、供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应急锚泊,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
金山 NO.2锚地 | 一、金山 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37′54.00″N/121°20′00.00″E; (2)30°35′50.00″N/121°21′06.00″E; (3)30°36′20.00″N/121°22′40.00″E; (4)30°38′24.00″N/121°21′36.00″E。 二、供国内航行危险品船舶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
金山 NO.3锚地 | 一、金山 NO.3锚地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42′42.00″N/121°24′36.00″E; (2)30°41′00.00″N/121°27′12.00″E; (3)30°42′30.00″N/121°27′36.00″E; (4)30°43′30.00″N/121°25′54.00″E; (5)30°43′36.00″N/121°25′06.00″E。 二、供国内航行危险品船舶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
金山 NO.4锚地 | 一、金山 NO.4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39′30.00″N/121°21′48.00″E; (2)30°39′12.00″N/121°20′36.00″E; (3)30°40′42.00″N/121°19′48.00″E; (4)30°41′00.00″N/121°21′00.00″E。 二、供非危险品船舶临时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金山东锚地 | 一、金山东锚地是以 30°40′50.00″N/121°35′18.00″E 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供进出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且吃水小于6.5米的外轮临时锚泊。 三、供危险品船舶应急锚泊。 四、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
附件4
南支灯船及附近水域
南支灯船及附近水域由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00′00.00″N/122°08′00.00″E;
(二)31°00′00.00″N/122°15′30.00″E;
(三)30°54′00.00″N/122°18′00.00″E;
(四)30°54′00.00″N/122°08′12.00″E;
(五)30°58′20.94″N/122°09′54.84″E;
(六)30°59′23.10″N/122°09′06.66″E。
附件5
各地理坐标点的经纬度
序号 | 名称 | 经纬度 |
1 | 地理坐标点 A | 30°41′32.00″N/121°16′00.00″E |
2 | 地理坐标点 B | 30°32′55.00″N/121°16′00.00″E |
3 | 地理坐标点 C | 30°33′03.00″N/121°21′30.00″E |
4 | 地理坐标点 D | 30°28′49.00″N/121°42′30.00″E |
5 | 地理坐标点 E | 30°32′00.00″N/122°16′00.00″E |
6 | 地理坐标点 F | 30°32′00.00″N/122°20′30.00″E |
7 | 地理坐标点 G | 30°30′40.00″N/122°27′36.00″E |
8 | 地理坐标点 H | 30°28′00.00″N/122°27′36.00″E |
9 | 地理坐标点 I | 30°28′00.00″N/122°32′48.00″E |
10 | 地理坐标点 J | 30°31′23.00″N/122°32′48.00″E |
11 | 地理坐标点 K | 30°35′20.00″N/122°12′54.00″E |
12 | 地理坐标点 L | 30°44′20.00″N/122°16′58.00″E |
13 | 地理坐标点 M | 30°47′57.00″N/122°28′00.00″E |
14 | 地理坐标点 N | 30°52′00.00″N/122°28′00.00″E |
15 | 地理坐标点 O | 30°52′00.00″N/122°18′00.00″E |
16 | 地理坐标点 P | 31°00′00.00″N/122°18′00.00″E |
17 | 地理坐标点 Q | 31°00′00.00″N/121°56′12.00″E |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