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 上海海事局
  • 吴淞海事局
  • 黄浦海事局
  • 杨浦海事局
  • 闵行海事局
  • 金山海事局
  • 浦东海事局
  • 宝山海事局
  • 崇明海事局
  • 洋山港海事局
分享到: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法律文件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分类】: 综合管理
【时效性】: 有效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规〔2020〕7号 【发布时间】: 2020-05-26 00:0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交水规〔2020〕7号  2020年6月10日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要求,为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水平,现公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附后)。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旅客应当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或自行处置,具备条件的也可暂存处理。旅客违反相关规定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危险品、违禁品或管制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子弹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

2、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

物品目录

 

1.枪支、子弹类

1)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或公务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2)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2.爆炸物品

1)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2)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

3)爆竹、双响、喷花、吐珠、组合烟花、玩具烟花、礼花弹等各类烟花爆竹品;

4)摔炮、拉炮、砸炮、法令纸等烟火药、黑火药制品;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3.管制器具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2)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等军警械具;

3)弓、弩等其他器具;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4.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在船上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供活海鲜补充氧气除外)、水煤气、硫化氢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甲醇、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石脑油、樟脑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椰棕丝、木炭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

6)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1)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高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高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

2)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3)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4)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

6.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2)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

物品目录

 

1.有条件携带的物品,超出部分可托运

1)不超过5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

2)不超过200毫升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3)安全火柴不超过10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2.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1)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2)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扁担、耙等;

4)其他:飞镖、弹弓、箭、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体积百分含量小于24%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等。

3.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

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但不超过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5.因客船技术状况不宜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具体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