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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分类】: 船舶管理
【时效性】: 有效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21〕160号 【发布时间】: 2021-09-0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 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 版)


 

附件下载:

e592af08325e4aedbb516a147cf1da9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