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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律文件名称】: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规分类】: 船舶管理
【时效性】: 有效 【发布部门】: 上海海事局
【发文字号】: 上海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22-06-02 00:00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隐患和风险管理,压实主体责任,保障船舶进出上海港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在航机电设备故障船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船长应当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自查,确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是指船舶在航行或靠离泊操作过程中,由于船舶机电设备及其附属系统的异常而导致船舶操纵能力受限的状态,但不包括船舶搁浅、渔网缠绕等外界因素而致的船舶动力输出或舵机转向困难。

三、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时,应当根据当时气象、船况、通航环境等条件,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或险情,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口头报告,服从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船舶应在状态稳定且安全后,再及时完成以下措施:

(一)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船舶故障及处置情况、船舶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船级社等信息。

(二)按规定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除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制定纠正措施外,还须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复查,并将管理复查报告递交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不强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应当递交故障原因说明和航行安全保证书。

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后,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应当接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故障原因调查和船舶安全检查:

(一)在航道和警戒区内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的;

(二)上述第(一)项水域外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修复时间超过2小时的;

(三)因机电设备故障造成紧迫局面、险情事故或对辖区通航安全秩序造成明显影响的;

(四)12个月内在上海港水域发生机电设备故障2次及以上的;

(五)12个月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所属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累计3次及以上,且在该时段内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的累计次数超过船队艘数总量的1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海海事局对符合上述第四条第(四)(五)项条件的船舶,纳入“危害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船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公布。对纳入“清单”的船舶,上海海事局将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禁止进出港口、驱逐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停止作业等措施。

上海海事局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不满足上述第四条第(四)(五)项条件的船舶,自动脱离“清单”。

六、纳入“清单”的船舶在进入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前,应当通过VHF向拟通过水域的第一个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根据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驶往绿华山锚地或其它指定地点,接受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整改完毕并安检复查合格;

(二)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开展机电设备测试,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能够证明是本船测试的视频和船长声明,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疫情管控要求决定是否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国内航行船舶进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自主采取拖轮伴航措施或者取得引航服务的,可以免于本条前款第(一)项船舶安全检查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自主采取拖轮伴航措施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组织出具附加检验报告的,可以免于本条前款第(二)项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七、上海海事局对“清单”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等利益相关方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不享受上海海事局颁布的包括政务服务、船舶交通流组织在内的优先便利措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航运公司和责任船员实施诚信记分;

(三)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要求,约谈相关单位;

(四)注册地在上海且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至少每三个月实施一次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注册地在上海以外且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加强监督管理建议;

(五)将相关情况通报与其关联的银行、保险机构。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