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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律文件名称】: | 关于公布《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法规分类】: | 船舶管理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部门】: | 上海海事局 |
【发文字号】: | 沪海船舶〔2022〕127 号 | 【发布时间】: | 2022-10-08 00:00 |
关于公布《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24 号 ),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海关联合修订了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 检查工作机制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交海发〔2016〕234 号 ) 要求,为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上海口岸,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特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如下:
一、定义
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是指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海关(下称“口岸查验单位”)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联合执法活动。
二、工作目标
减少多部门重复登临检查次数,减轻船方负担,进一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效率,推进上海口岸大通关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上海口岸查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 “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三、工作原则
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合作。
四、职责分工
上海海事局负责联合登临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口岸查验单位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提出对进入上海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需求,并对船舶进行联合登临检查。各口岸查验单位的分支机构是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五、工作机制
(一) 上海海事局根据船方或其代理人申报信息的受理和审核情况,每日制作《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靠、离、移泊计划表》,并将相关船舶动态信息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平台 (下称 “单一窗 口”) 通报其他口岸查验单位。
(二) 各口岸查验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在船舶办理出 口岸手续前提出登临检查需求,在 “单一窗 口”联合登临检查模块中预约登记。
(三) 分支海事局汇总辖区口岸查验单位的登临检查需求,制定联合登临检查计划。对同一艘船舶有重复登临检查计划的,分支海事局应与辖区其他口岸查验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商定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计划。
各口岸查验单位原则上仅在船舶靠泊期间对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联合登临检查时间经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辖区分支海事局,重新制定联合登临检查计划。
(四) 口岸查验单位根据计划对船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
(五) 对于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在检疫完成后,经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许可,方可依职责共同对登临船舶开展检查工作。对来自疫区的船舶需要检疫完成方可开展登临检查工作。
(六) 因疫病疫情、核生化突发事件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活动、船方申请检查、涉及保密等原因需有关单位单独登临检查的,或口岸查验单位例行的巡查、抽查、核查等执法活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 依托 “单一窗 口”平台,各口岸查验单位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共同推进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不断完善联合登临工作机制。
(二)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 各口岸查验单位应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的联络人,下属分支机构之间要做好对接,建立联络沟通机制。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并更新相关信息。
(四) 上海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召集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与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
(五) 各口岸查验单位在登临检查工作中应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并应建立健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监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沪海船舶〔2017〕137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