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关于船舶使用替代燃料责任和赔偿制度的新产出


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关于船舶使用替代燃料责任和赔偿制度的新产出

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112届会议于2025年3月24日至28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讨论了船舶欺诈登记、公平对待海员等15项议题,并同意在工作计划中增加关于审查IMO现有的责任和赔偿制度对替代燃料适用性等4项新产出。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航运业正加速向低碳、零碳方向转型,《2023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2023 IMO GHG Strategy)中规定的船舶净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推动了替代燃料的广泛研发与应用。航运业正积极摆脱对传统化石燃料(例如重质燃料油和船用柴油)的依赖,转而使用替代燃料。目前所探索的基于发动机使用的替代燃料包括生物燃料、氢气、甲醇和氨。据克拉克森研究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共有539艘船舶能够使用替代燃料运行,按总吨位计算相当于去年所有新造船订单的45%。2022年,共有55%的新造船订单能够使用替代燃料,这一比例在2016年、2020年分别为8%、27%。这表明全球船队中使用替代燃料作为动力的船舶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将推动航运业的脱碳进程。然而,替代燃料在带来环保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潜在风险。例如,氨燃料泄漏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氢燃料的储存和运输则对安全提出更高要求。这些新挑战使得建立完善的责任与赔偿制度迫在眉睫。

近年来,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和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零排放和近零排放温室气体燃料的使用、提高能效、管理和推进海洋燃料替代品以及确保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的安全性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现有公约框架下的责任和赔偿制度是为应对作为燃料及货物的石油和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而制定的,但对于替代燃料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安全事故,在责任主体认定、损害范围界定以及赔偿标准确定等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或不确定性,具体如下: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涵盖任何用于或拟用于船舶操作或推进的碳氢矿物油。该公约未提及替代燃料,且不涵盖人命损失或财产损害;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补充基金议定书》仅涉及油轮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持久性油类运输;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HNS公约》)仅处理船舶散装和包装运输各类有毒有害物质货物的相关事宜。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现有的责任和赔偿制度并识别潜在解决方案,以弥补当前制度的不足。在本届会议上,IMO法律委员会同意增加以下产出:

2024-2025双年度:1.对现有责任和赔偿制度(《燃油公约》《CLC公约》和《HNS公约》)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足以对替代燃料相关风险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2.如果此类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现有制度不适用,则确定一个责任和赔偿制度的适当特征,以妥善应对与替代燃料相关的伤害、污染和损害所引起的索赔。

l 2026-2027双年度:确定并推荐最合适的机制,包括修订现有文书或制定新文书。

      编译自国际海事组织会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