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创建大事记

 

1996

图瓦鲁籍油轮“檀家”号于1995年8月20日靠泊广州港时撞击码头,造成200吨原油溢出,损失较大。由此,交通部安监局船舶处劳辉处长起草向交通部黄镇东部长作“研究对策意见”签报,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否可借鉴国际船舶油污赔偿基金的思路,彻底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提高我国应对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处理能力。

9月15日,交通部黄镇东部长对交通部安监局的“研究对策意见”作出批示。根据黄镇东部长和刘松金副部长的指示,交通部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策研究》立项,首次开展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赔偿机制的探索性宏观对策研究。

1997

10月,交通部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策研究》形成成果要点和摘要。项目研究结论建议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同时,鉴于《<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生效,其成员国中的摊款大国都加入了该公约的92年议定书,因此建议暂缓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并尽快建立我国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待我国条件成熟后直接加入92年议定书。

1998

1月14日,交通部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策研究》成果评审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王茂森副庭长、交通部安监局宋家慧副局长、船东互保协会王玉贵总经理等专家评审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决策是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提供了依据。

3月,交通部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作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447号提案,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副局长刘德洪委员提交九届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并根据两会的批复意见,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意见,三部委均表示同意与支持该提案。

9月8日,交通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我国加入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请示》,建议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同时声明适用于香港特区。同时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办理退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9

1月5日,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于1999年1月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但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月14日,国务院参事郭廷结向朱镕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议》,并得到朱镕基总理的批示。

4月2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交通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会后,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向朱镕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作汇报,认为我国自行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可行,但需要抓紧对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进行必要的完善,为今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或有关条例准备条件,以解决现行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法案室组织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交通部海事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油污防备与反应”和“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内容,此项建议基本得到人大法案室的认可。

2000

1月5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

4月1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六十六条纳入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内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为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为赔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依据,提出一整套政策性强、符合中国国情、可以操作的具体办法。交通部开展了软科学项目研究工作,《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研究》立项。

作为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相关法规,1983年国务院《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应随之进行重新修订。2000年,交通部开始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对该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具体时间不详)

2001

交通部向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交第2528号《关于“加速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案”的建议》提案。(无具体证明文件,待核实)

6月5日,为就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进行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由交通部海事局主办、上海海事局承办的“2001年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研讨会就船舶油污事故的处理、污染损害的赔偿、清污技术及对国内航行船舶实施强制油污保险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2002

4月16日,交通部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研究》成果评审会在京召开。项目组提交了主报告《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研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保险暂行办法》(建议稿)及其编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暂行办法》(建议稿)及其编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建议稿)及其编写说明、《建立深圳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研究报告》、翻译了国际油污基金1993~2000年年报的主要内容和 1992年基金2000年版《索赔手册》等五个分报告,通过了部级评审。

8月1日,交通部海事局在深圳举办了以“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海事论坛,通过了《尽快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倡议书》。

2003

1月30日,交通部与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保监会会签的《关于尽快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请示》(交海发[2003]34号文)。2月,国务院批准了该请示。

2004

2月25日,财政部、交通部发文,就二者共同起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办公厅(室)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征求意见。

5月,为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做好配套准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研究项目《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作机制的研究》立项,主要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研究。通过起草基金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力图使其管理更科学化、规范化。

9月16日,交通部、财政部组织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办公厅(室)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召开座谈会,围绕“基金征收费率标准”、“基金索赔程序、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基金管理办法的发布时间”等相关议题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通过本次座谈会,石油货主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表示理解。

10月,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徐国毅率团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第52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期间,走访了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油污基金组织(IOPC Funds)、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盟(ITOPF)等国际组织,就我国国内船舶油污基金建立问题与各方进行了研讨。IOPC Funds、IMO等均表示愿意与中国加强合作,为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提供理论和实践帮助。

2005

年初,交通部会同财务部完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工作。

7月5日至6日,为共同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上海海事局受交通部海事局委托,在上海举办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为主题的国际海事论坛。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东盟10国、美国、俄罗斯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保险、法律、航运、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官员、专家、学者近250人参加论坛。专家代表分别就国际油污基金的管理、运作和索赔、国内油污基金法律程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等内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8月,交通部海事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联合开展了海事调查和海事诉讼座谈会。会上,交通部海事局有关领导和同志就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及其进展情况等问题作详细解释,得到了海事法院系统的认可。

10月16日至27日,交通部及财政部有关同志赴芬兰、挪威和丹麦三国开展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管理调研,深入了解国外实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情况。

2006

1月19日、3月17日、8月24日,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作机制的研究》课题组先后组织召开课题讨论会,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刘寿杰法官作为特邀法律专家参与研讨会,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吸收国外运作经验,对基金研究报告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

6月26日至7月9日,交通部、财政部联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调研组赴西班牙、葡萄牙和南非进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调研。

9月14日,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作机制的研究》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课题组形成了课题研究报告及补充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建议、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等四项研究成果。

 

2007

11月,上海海事局受交通部海事局委托,在上海举办以“全球关注石油运输和海洋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国际海事论坛。来自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市委办局等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美国、东盟10国等国家海事部门的高级官员,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的高层代表,科研院校的教授学者连同法律界、保险界的权威专家围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各类法律问题这一议题展开探讨和交流,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设性意见。

2008

11月17日,我国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凡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1000吨以上船舶的登记所有人须持有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

2009

3月9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我国生效。

9月,上海海事局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委托,在上海举办国际海事论坛。来自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澳大利亚、德国、美国、英国海岸警卫队、加拿大油污基金、国内外知名船公司、以及国内直属海事机构的十八名高层官员、专家围绕“国际海事组织出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规则的进展情况”、“国内外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约、规则的情况”等四项分议题展开讨论,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设性意见。

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的条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成员组成等内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课题《船舶油污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研究与制定》立项,旨在提出一套确定油污损害范围和程度的科学评估方法,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处理索赔案件提供评估和审核的依据。

2010

1月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领导小组成立。

1月8 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前期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进行专题汇报及讨论。会议还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要求再次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石油货主征求意见;同时,会议同意运行机构除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之外,在上海增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支持机构,即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1月12日,上海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工作组成立。

3月1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为落实条例要求,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工作组开展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工作,并起草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等配套文件初稿。

10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报请批转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

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课题《船舶油污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研究与制定》通过评审,形成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导则一般规定等研究成果。

2011

3月-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意见征集。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就反馈意见发函予以解答及回复。

8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召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修改讨论,并对“办法”进行修改。

2012

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报请批准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的审查意见,同意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办法》。

2月10日,为保障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建立能立即正常运作,上海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工作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筹备领导小组的指示下,通过参考国外船舶油污基金的管理模式,重点围绕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和建立基金技术保障机构的必要性,形成并报送《关于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保障机构研究报告》。

5月1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的标准缴纳基金。

国家设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赔偿、补偿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满足索赔申请条件的油污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且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月13日,为落实《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基金征收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并发布了《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佂稽[2012]419号)。

7月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标志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正式建立。

7月3日至4日、8月17日至1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先后召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配套文件讨论会,讨论修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

9月,交通运输部与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系并确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11月12日,交通运输部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成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2013

9月27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召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讨会,邀请国内主要石油货主单位、保险公司等讨论修改并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实施细则》。

2014

4月28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颁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1月1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成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的申请,同意设立理赔事务中心。

2015年

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成立揭牌,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正式开始运作。

2016年

6月16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两起索赔案件,赔付金额60.9万元,3家索赔单位成为我国首批获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付的受益人,标志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真正踏上了用之于民、惠及民生之路。

7月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外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版)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试行版),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索赔和理赔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7月27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与烟台海事局溢油应急技术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

10月17日,中国政府代表团提交的“中国油污基金运行情况介绍”提案列入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第21届会议议程,这是我国首次向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提交提案,展现了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促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积极态度和作为。

11月17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在上海举办“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专题研讨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多家院校、航运企业、保险公司、律所代表围绕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油污基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行探讨。

2017年

3月16日,“中国船舶油污基金”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开拓新媒体平台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的前沿信息和基金理赔动态,快速展示基金专业形象。

5月26日,国际油污基金组织干事长Jose Maura先生和对外关系及会议部部长Thomas Liebert先生拜访了上海海事局和中国油污损害赔偿理赔事务中心,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并就相关业务合作达成共识。

6月15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会议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三起船舶油污事故中的7家索赔单位赔偿约人民币1558万元,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山宏12”轮一案赔款约人民币1508万元。2013年上海崇明岛水域的三家单位因内河油船“山宏12”轮沉没溢油,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由于肇事责任人“山宏12”轮所有人被法院认定已丧失赔付能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代替肇事方赔付上述单位因该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5,081,409元,这是油污基金首次决定赔付此类“有主”船舶油污损害案件。

11月16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与国家《海商法》修订课题组联合在上海举办“守护湛蓝海洋,完善《海商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专题研讨会,国内外知名学者、权威专家以及海商事法律、保险界的资深人士紧密围绕会议主题、为《海商法》新增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章节”框架及内容出谋划策。

2018年

1月6日,巴拿马籍油船“SANCHI”轮与香港籍散货船“CF CRYSTAL”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SANCHI”轮全船失火,大量油污泄漏入海。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第一时间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持续开展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工作,为上级决策机构做好智力支持。

4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迁址上海北外滩航运服务中心。

6月5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翻译的《国际油污基金中文版索赔手册》出版发布。同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

6月28日,2018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经审议决定对涉及7家索赔单位赔偿金额约1042万元的四起索赔案件进行赔付,其中2014年发生在福建福州水域的“安娜”轮事故案件是油污基金运作以来索赔金额最高、索赔人数最多、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案件。

7月3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索赔指南(2018年修订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理赔导则(2018年修订版)》。

11月22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在上海举办“以史为鉴,以事为镜,推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发展”研讨会,参会各方共同探讨、交流了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上的立法情况、工作进展和经验心得。

2019年

1月10日,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挂牌。

4月10日,经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授权,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在上海签订合作备忘录。

6月26日,2019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经审议决定对涉及306家索赔单位和个人,赔款共计3740万元的四起索赔案件进行赔付。会上还决定对2013年珠海海域“夏长”轮事故中的4家单位索赔的1634余万元的应急处置费用不予赔付,这是基金运作以来首次做出不予赔付的决定。

7月4日,由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江苏海事局共同研究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创新研究”项目荣获2018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二等奖。

11月14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秘书处举办“多维视角下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专题研讨会,国内知名学者、权威专家以及海商事法律、保险界的资深人士紧密围绕会议主题,共同为解决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