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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410-2021-79388 发布时间:2021-08-2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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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行政强制名称设定依据条件、程序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二、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逾期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代履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航道或者公共水域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代履行

【法律】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具体条件

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或者污染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以下简易程序实施代履行。

二、工作程序

(一)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场的,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清除;

(三)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或者不在场的,立即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实施完毕后,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三、工作要求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具体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工作要求

(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现场见证人员可以在不妨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监督现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证书、文书、物品、资料等的扣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处理需要拆封、拆解当事船舶的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要求船舶驶向指定地点或者禁止其离港,扣留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证书、文书、物品、资料等并妥善保管。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

一、具体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工作要求

(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现场见证人员可以在不妨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监督现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超载船舶的强制减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船舶超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船舶、海上设施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船舶、海上设施暂扣有关证书、文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船舶、海上设施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禁止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

一、具体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工作要求

(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现场见证人员可以在不妨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监督现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的代履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三)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我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的必要措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一、具体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一、具体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工作要求

(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现场见证人员可以在不妨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监督现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具体条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工作要求

(一)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监督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全程监督,保存证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现场见证人员可以在不妨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监督现场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本级督查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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