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全面有效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的通知》(海船员函【2018】731号),我局将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船舶为我局辖区内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海船,包括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所有的或其管理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未纳入公司管理的但在本辖区登记的海船。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遮蔽水域和岛际间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二、检查船舶
因本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深圳海事局辖区开展试点。我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选取辖区航运公司(船东)所有的或其管理的海船1艘,并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航运公司(船东)。
三、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定于今年8月至9月底开展。检查将按照《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规定,安排2名或2名以上具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检查完成后,签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保存留船被查,一份检查机关留存。
四、检查前相关准备工作
(一)我局将根据辖区实际管理实际,面向航运公司(船东)管理人员开展履约培训,宣传公约标准和履约要求,创造海事劳工履约氛围,推动海事劳工公约的有效实施。
(二)为进一步掌握我局辖区海事劳工履约船舶情况,请各单位认真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船舶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8年7月25日前电子邮件至我局船员管理处宋超邮箱。
(三)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结合船期,合理选取1艘船舶,选取船舶应在8月至9月期间靠泊上海港。确实无法安排在此期间靠泊上海港的,我局将对公司进行劳工检查,确保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航运公司(船东)。
请各单位填妥《上海海事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申请书》(见附件1)后盖章,并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我局船员管理处。
联系人:船员管理处 宋 超,66076705;邮箱,songchao@shms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