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通知   索引号:shmsa-0374-2018-72891   发布时间:2018-07-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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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全面有效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的通知》(海船员函【2018731号),我局将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船舶为我局辖区内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海船,包括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所有的或其管理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未纳入公司管理的但在本辖区登记的海船。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遮蔽水域和岛际间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二、检查船舶

因本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深圳海事局辖区开展试点。我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选取辖区航运公司(船东)所有的或其管理的海船1艘,并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航运公司(船东)。

三、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定于今年8月至9月底开展。检查将按照《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试行)》规定,安排2名或2名以上具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检查完成后,签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保存留船被查,一份检查机关留存。

四、检查前相关准备工作

(一)我局将根据辖区实际管理实际,面向航运公司(船东)管理人员开展履约培训,宣传公约标准和履约要求,创造海事劳工履约氛围,推动海事劳工公约的有效实施。

(二)为进一步掌握我局辖区海事劳工履约船舶情况,请各单位认真如实填写《上海海事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船舶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8725日前电子邮件至我局船员管理处宋超邮箱。

(三)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结合船期,合理选取1艘船舶,选取船舶应在8月至9月期间靠泊上海港。确实无法安排在此期间靠泊上海港的,我局将对公司进行劳工检查,确保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航运公司(船东)。

请各单位填妥《上海海事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申请书》(见附件1)后盖章,并于2018725日前报我局船员管理处。

联系人:船员管理处 宋  超,66076705;邮箱,songchao@shms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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