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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20-76527   发布时间:2020-09-3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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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

通航安全集中治理的通告

                                                 沪海通航〔2020180

持续做好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规范船舶、设施在黄浦江水域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提升船容船貌,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集中治理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船舶、设施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遵守《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维护通航环境、遵守通航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

(一)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航路航行,不得违规追越、掉头、横越航道和超速航行、超载航行等。

(二)船舶、设施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正常开启,并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三)除避风或其他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船舶、设施在非锚地水域锚泊。

(四)船舶、设施靠(系)泊应当符合靠(系)泊宽度要求,禁止超宽靠(系)泊。

(五)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设施进出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如实报告。

二、船舶、设施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并做好防污染措施。载运易扬尘货物的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锚泊)时,应当采取货舱封闭舱盖或者覆盖油布、矿用防尘网等防护措施,做到货物不外露。

(一)船舶、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船名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夜间船名灯箱必须亮化;按规定悬挂国旗和其他法定旗帜、设置有关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无破损、污损;保持船体外观清洁完好,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污渍;使用符合上海港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标准的燃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二)采用舱盖封闭的,应当保持舱盖与货舱开口密合;采用油布或者矿用防尘网覆盖的,应当使用单一深色的油布或者规范的矿用防尘网,并加以固定,确保油布或者矿用防尘网覆盖边缘在货舱舱口围板外表面;舱盖、油布或者矿用防尘网应当保持外表面整洁。

(三)本通告所称易扬尘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砂石、煤炭、煤渣、粉煤灰、矿粉、散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泥浆等。

(四)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阀应当处于关闭状态,禁止向黄浦江水域排放洗舱水、压载水、灰水;禁止向黄浦江水域丢弃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按有关规定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三、已查实且尚未接受处理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不得在黄浦江水域从事靠(系)泊和装卸货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黄浦江分水龙王庙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的通航水域。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对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以及涉嫌无证驾驶、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将进一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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