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海发〔2017〕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进出黄浦江船舶流特点,上海海事局将对黄浦江水域采取均衡高峰时段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电话或甚高频提前至少2小时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小型船舶向吴淞VTS报告预计抵达101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小型船舶向闵行海事局报告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向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二、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为黄浦江101浮-107浮间水域上行小型船舶高峰时段,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浮上行时间;
(二)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吴淞低潮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通过101浮进口的应当避开此时段;
(三)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航行不超过2排。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我局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