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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2021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374-2021-79212   发布时间:2021-02-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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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2021年法制工作要点

 

2021年,上海海事局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服务国家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稳步提升法规管理、执法规范和执法督察工作质量,加强海事法治文化、法制人才队伍以及法治信息化建设,为“十四五”期间上海海事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一、服务国家战略,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实践基础上,持续推动证明材料清理工作。落实交通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全面推广相关工作,动态调整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

(二)根据部海事局统一部署,有序推进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2021年工作任务,做好与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联络工作,并定期汇编长三角海事工作动态信息。推动探索“多证合一”“不停航办证”“证照分离”“船舶开航一件事”等项目。对整个长三角区域的航运要素进行系统盘点,逐步建立动态信息库。联合上海市交通委开展港政航政一体化研究,助力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建设。

(三)对洋山港海事局事权下放调整一周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探索临港新片区事权下放的更大空间。

(四)研究制定浦江两岸海事服务示范区实施意见

(五)优化升级海事“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进一步提高,办结时限进一步压缩,有力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打响我局的政务服务品牌。

(六)加强海事法治战略研究,及时跟踪《海警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战略的最新情况,分析研判其对海事执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坚持科学立法,发挥引领作用。

(七)根据部局统一部署,全力推进《海安法》修订、配套的条文释义、解读手册的编写、法条的英文翻译和颁布后的全面宣贯等各项工作。全面梳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完善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的海事法规体系

(八)积极参与上级立法,承办部局下达的《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修订任务。

(九)大力争取地方立法资源,积极推进《上海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立法工作。

(十)持续推进本局法规管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减数量增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与执法程序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十一)按照部局要求承办海事规范性文件汇编及网上公布工作。

三、严格依法执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十二)根据部局安排,在2020年起草权责清单的基础上,配合推进权责清单的完善工作,制定包括对外指南等各项材料。

(十三)全力做好“护航长江口”等专项整治活动的法治保障工作。开展海事违法行为证据标准化研究,推进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系统应用,探索实施处罚分流等措施,逐步推进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全流程办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着手推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业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以科技化手段助推海事依法执法。

(十五)持续深化与检察院、法院、公安、海警等单位的交流对接,加强在联合执法、非诉强制、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完善行刑衔接的罪名划分、取证标准等,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更强威慑。

四、严格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十六)根据部局最新修订的执法考评标准,修订完善《上海海事局2021年度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对各基层督察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职能监督,督促各基层单位发挥执法监督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十七)牵头组织开展直属海事系统2021年度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预检、迎检各项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备考和参加部局统一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十八)根据上级和局工作部署,针对“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等重点、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活动。

(十九)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持续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执法督察、评议考核、案卷评查以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五、加强海事法治文化和法制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丰富“上海海事法治双月坛”、上海海事模拟法庭和《法治海事建设通报》等法治文化品牌的形式和内容,适时组织庭审旁听。

(二十一)以“航海日”“国家宪法日”等活动作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海事法制线上宣传。

    (二十二)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强化法治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各分支海事局至少配备1名公职律师。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业务类处室办事机构,各海巡执法大队至少配备1名兼职法规员。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队伍建设,提升督察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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