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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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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期间国际航线船舶危防现场作业相关要求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球多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部分国家呈现快速扩大蔓延之势,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已成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切实强化防止境外疫情海上输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现就近期国际航线船舶危防现场作业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境外疫情海上输入防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清舱作业等作业行为,避免发生船岸人员交叉感染。
二、对于确需开展的国际航行船舶清舱作业行为,相关清舱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安全防疫措施,并在作业人员登轮前出具危防作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向作业地分支海事局报告,经同意方可登轮作业。承诺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活动中采取的作业人员具体安全防疫措施;
2、作业人员作业期间及结束后应进行定时体温测量;
3、清舱对象如为14天内挂靠过境外港口的船舶,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至船员专用隔离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作业单位应提前联系船员隔离点,经隔离点出具接受船员隔离的书面确认书后,提前向作业地分支海事局报告作业人员身份信息,经辖区分支海事局同意作业人员方可下船实施隔离。隔离点地址如下:
隔离点1:嘉定区杭桂路1100号3号楼 联系方式:021-39909317
隔离点2:浦东新区川黄路235号格林豪泰川沙店 联系方式:021-50689388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船舶供受油作业单位应严禁作业船舶捎带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登轮或离船上岸。对于14天内挂靠过境外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相关作业原则上采取“不接触”作业模式,即作业人员不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仅通过远程方式完成相关作业行为。对于作业中相关人员必须登轮开展工作的,作业单位应在人员登轮前向作业地分支海事局报告并出具危防作业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本通知第二条清舱作业疫情防控承诺内容。
四、船舶修造企业应落实船厂疫情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14天内挂靠过境外港口的国际航线船舶如需进入辖区船厂进行船舶修理作业,相关船舶修造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离船船员14天船员专用隔离点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制度。
上述要求如有问题及建议,可与危防处相关人员联系。
联系人:汪本贤 谢昕
联系电话:66072813/66072812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二0二0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