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海复字〔2022〕001号
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海复字〔2022〕001号
申请人:贾╳╳ 性别: ╳╳ 出生年月: ╳╳
住所:╳╳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
住所:上海市港华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张晓东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海事罚字[2021]010700103812号)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海事罚字[2021]01070010381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贾炳兵为“合肥金帆╳╳”轮船长。“合肥金帆╳╳”轮自2021年9月27日1900时起,在航行中未按照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2021年9月27日2300时左右,该轮停靠的三海渣土码头管理方电话要求其检查AIS设备,随即该轮AIS信号恢复正常。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贾╳╳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编号:╳╳)4个月(扣证时间: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AIS标识码证书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询问笔录、AIS截图、码头方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海事罚字[2021]010700103812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决定如下: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海事罚字[2021]010700103812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