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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来源: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索引号:shmsa-0299-2020-75464   发布时间:2020-01-0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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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1: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s://www.sh.msa.gov.cn/hsfg/content.jspx?cid=9B20407E1B7E0D7CE0533A0820C6EEAA

《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沿江沿海的深入开发,近年来上海长兴岛以及长江江苏段沿岸船厂新造及修造的各类船舶数量持续增长,此类船舶投入使用前须经上海海事局辖区前往外海水域开展试航。由于试航船舶设备的不稳定性、操作的多变性以及船上人员的密集性,在航行安全风险方面较普通船舶更加突出。当前,上海海事局缺少一部完整、系统地规范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的管理办法,一些相关工作亟待完善:

一是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系统性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局涉及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够完整,分散于《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通航规定中,在规范水平、修订完善等方面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缺少一部能够系统规范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是试航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确。试航船舶分新造船舶和修理船舶,修理船舶一般由航运公司自行组织试航,新造船舶的试航工作一般由修造企业委托给专业的试航管理单位进行。试航活动涉及的主体单位数量众多,职责归属复杂。我局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对试航安全责任主体的界定尚不明确,影响了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局在试航船舶手续报备、航行报告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报备方式、报备时间、报备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尚不完善,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一定困扰,亟需对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完善。

鉴于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船舶试航活动,保障辖区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局领导指示要求,通航处(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了《规定》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述

《规定》的内容架构充分考虑了船舶试航相关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全面、系统地覆盖试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从章节和条款上,分为总则、试航安全管理责任、试航安全措施、试航报备、试航航行和附则等6个章节,27条。

(二)重点内容

1. 明确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试航活动组织开展的实际情况,明确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船舶修理后由其所属航运公司组织试航的,航运公司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如船舶修造企业将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试航安全责任主体不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明确船长是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 明确试航安全措施

一是明确船员要求。针对试航船舶操作多变的情况,要求船员工作经验、数量、任职资格与试航船舶相适应,并在开航前熟悉情况,掌握设施、设备操纵方法。二是明确设备检查测试要求,针对试航船舶设备不稳定的情况,要求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是明确人员应急演练要求,针对试航船舶人员密集的情况,要求组织试航人员进行救生、消防等应急演练。

3. 明确试航报备要求

一是明确试航应当具备的条件。新造船舶应当检验合格并取得《试航证书》,修理船应当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结构、设备修理项目。二是压缩报备提前时间。根据意见反馈,将报备提前时间由7天压缩至3个工作日,进一步便利了行政相对人。三是明确报备所需材料要求。提供了报备所需材料清单,以及相关补正和更新的要求,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报备手续。四是明确申请航行警告的标准。考虑到超大型试航船舶对通航的影响,结合相关规定中的船舶尺度标准,将主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船型尺度定为275米长、17.5万载重吨。我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船舶的试航活动主动发布航行警告。

4. 明确试航航行要求

一是明确动态报告要求。对从我局辖区内始发的,应当在离泊前1小时向辖区分支海事局及VTS中心报告。对从长江或外海进入我局辖区的,应当在抵达VTS报告前向吴淞或洋山VTS中心报告。二是强调突发情况时的报告要求,试航船舶失控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救或互救,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辖区分支海事局和VTS中心报告,并向周围船舶通报动态。三是明确禁止条款。重要通航水域禁止效用试验,试航船舶到达试航水域之前禁止进行任何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和效用试验,吴淞高潮前2小时至高潮后1小时,禁止船舶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四是明确特殊水域航行要求,复杂航段应当备车、备锚,安排船首望人员,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长江上海段水域、黄浦江水域避免夜航。对黄浦江水域内长度超过120米的试航船舶,要求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三)具体条目对应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试航安全责任主体

第五条,试航委托情况的责任主体界定

第六条,船长职责

第三章  试航安全措施

第七条,航行试验大纲要求;

第八条,控制试航时间要求;

第九条,参与试航的船员资质及数量要求;

第十条,船员提前熟悉情况要求;

第十一条,开航前设备检查、测试要求;

第十二条,开航前应急演练要求;

第十三条,开航前检查安全措施落实要求

第四章  试航报备

第十四条,新造船舶和修理船舶试航应当具备条件;

第十五条,试航报备时间要求;

第十六条,试航报备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上海海事局对报备材料核实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要求。

第五章  试航航行

第十九条,航行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发生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第二十一条,试航禁止条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航速及复杂航段要求;

二十三条,长江上海段、黄浦江水域避免夜航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长度超过120米的试航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号灯号型、VHF守听、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术语释义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解读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s://www.sh.msa.gov.cn/hsfg/content.jspx?cid=9B20407E1B7E0D7CE0533A0820C6EE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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