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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的公告解读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299-2020-76351   发布时间:2020-08-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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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1: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的公告
https://www.sh.msa.gov.cn/hsfg/content.jspx?cid=3db5302931ad4d548d891401df7ef046&key=

 

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海事行政服务效能,结合今年向洋山港海事局下放及调整36项行政执法事权的决定,上海海事局对《上海海事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海法规〔2019〕336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原因

自2019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成立以来,上海海事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出台《上海海事局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融入临港新片区的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海事行政服务效能,结合今年向洋山港海事局下放及调整36项行政执法事权的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积极助推新片区实现服务加速度,拟决定增加四项服务事项,作为临港新片区特有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以此为契机推动海事事业的新一轮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仅对《办法》附件1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身份证件)、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有效身份证件)、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身份证件)、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四项业务及其相关材料,作为洋山港海事局特别适用的证明事项。建议直接以调整公布《办法》附件1的形式实施。

 

修订内容明细表

类别

项目

子项

应提交材料

适用告知承诺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自然人/法人身份证明类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类

其他资质证明类

船员管理类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仅适用于洋山港海事局)

-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9)项规定的材料。

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船员管理类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仅适用于洋山港海事局)

-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4.培训证明;

5.对资历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资历证明材料。

上述2、3、4、5项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和核对的,经受理确认后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

7.《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船员管理类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发放(仅适用于洋山港海事局)

-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5.培训证明;

6.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7.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上述2.4.5.6项信息在船员管理系统中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持有健康证书等同于符合身体条件证明,并免于提交。

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危防管理类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仅适用于洋山港海事局)

-

1.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2.污染物接收单证复印件;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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