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 上海海事局
  • 吴淞海事局
  • 黄浦海事局
  • 杨浦海事局
  • 闵行海事局
  • 金山海事局
  • 浦东海事局
  • 宝山海事局
  • 崇明海事局
  •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索引号:shmsa-0299-2021-77301   发布时间:2021-01-15 09:45
分享到:
解读文件1: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sh.msa.gov.cn/hsfg/content.jspx?cid=940c952285e44aa1876a5f87df9676d2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为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提升辖区通航效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辖区通航情况的变化,《办法》逐渐出现了部分不能适应海事监管工作实际的情况,在小型船舶管理、锚地秩序管理、航道秩序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优化完善,为VTS交通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鉴于此,根据局领导指示要求,局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述

《办法》的内容架构在现有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根据VTS管理和服务的性质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章节划分,全面、系统地规范VTS对外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从章节和条款上,分为总则、船舶报告与值守、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服务、附则等五个章节,二十九条。

(二)重点内容

1. 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动态管控

一是加强对进入锚地抛锚的船舶动态管控。在适用船舶的范围中新增了“拟进入锚地抛锚的船舶”,拟进入锚地抛锚的船舶无论大小都将适用VTS的管理,为VTS加强锚地管理提供法规支撑。

二是加强对穿越航道的船舶动态管控。对圆圆沙灯船至宝山灯浮之间穿越航道、警戒区的船舶、穿越洋山港主航道以及穿越金山航道的船舶,明确了向VTS中心提前报告的要求,使VTS值班人员提前掌握相关船舶动态。

三是明确船舶通报靠离泊动态的要求。鉴于码头前沿水域船舶靠离泊期间与其他船舶碰擦险情多发的情况,明确了船舶靠离泊前应当向附近船舶通报动态。

2. 进一步便利船舶航行

一是优化船舶守听要求。现行《办法》中对守听的要求为航行、停泊、作业时,根据VTS用户反映,“作业”的定义过于宽泛,船舶靠泊码头装卸货作业期间执行守听要求存在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也未要求船员码头靠泊期间保持守听。本次修订根据辖区通航实际情况,将该条款修改为船舶在航行、锚泊期间,以及停泊期间实施影响通航安全或水域环境的作业时”,船舶停泊期间如实施影响通航安全或水域环境的作业时,如供受油期间仍需保持守听。

二是继续保留配备了AIS并正确显示的船舶可以免于“船位报告”的要求。《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2020年工作任务清单》中提出了研究VTS动态报告和船舶进出港报告融合的可行性,从简政放权、便利航运的角度,减少船舶报告,减轻VHF通信压力的趋势愈发明显,我局已在VTS系统中接入了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和国际航行船舶口岸动态信息,可较为有效地替代常规船位报告的信息,因此本次修订继续保留该条款。

三是优化《办法》章节设置。本次修订参考了江苏、浙江等兄弟单位相关办法的好的做法,对现行《办法》的条款章节设置进行优化,根据条款内容分为总则、船舶报告与值守、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服务、附则等部分,便于广大VTS用户识读和掌握。

3. 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对《办法》名称进行了调整。现行《办法》名称为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考虑到部局上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VTS的专业术语(“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及VTS用户对VTS中心普遍性称谓(交管中心)等因素,从一致性的角度,将《办法》名称调整为“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管理服务区域、报告线、VTS频道。我局去年对《吴淞VTS用户指南》《洋山VTS用户指南》进行了修订,调整了VTS管理服务区域、报告线、VTS工作频道,对港航单位的调研情况显示,VTS用户对上述修订内容反映良好,本次《办法》修订与前述修订保持一致。

(三)具体条目对应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

第四条,VTS定义。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AIS要求;

第六条,守听要求;

第七条,VTS频道

第八条,VTS通讯用语;

第九条,船位报告;

第十条,锚泊报告;

第十一条,靠离泊报告;

第十二条,穿越航道报告;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异常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活动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交通组织

第十七条,服从交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交通管制区等区域要求

第十九条,临时限制要求;

第二十条,锚泊要求;

第二十一条,VTS建议、劝告、警告等权力。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二十二条,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助航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联合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VTS管理服务区域范围;

第二十六条,报告线;

第二十七条,对船长及引航员的不免责要求;

第二十八条,解释单位;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上一篇: 【图解】《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

下一篇: 转载:《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