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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建立十周年 惠民环保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2012年7月1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正式建立。基金制度建立十年来,基金维护油污受害人合法权益、服务民生的作用日益凸显。理赔事务中心作为具体承担基金理赔事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基金秘书处的指导下,扎实努力做好基金理赔服务工作。
一是推动基金配套制度不断完善。基金建立之初,理赔事务中心通过数次针对油污损害焦点问题的调研,编制形成适宜我国基金运行情况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两个文件作为基金对船舶油污损害各项费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依据,在规范基金自身理赔行为的同时,也填补了业界在船舶油污损害评估标准与方法方面的空白。此后,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理赔实践应用规律,理赔事务中心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进行3次修订完善。国内司法审判机关多次在案件审理中将基金的理赔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二是有序开展基金使用工作。基金运行至今,基金秘书处组织召开8届管理委员会会议,理赔事务中心向会议提交约15万字涉及20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理赔调查报告,均获会议审议通过,372位索赔人从中受益。组织实施3项基金监视监测项目,积极应对重点事故重点水域油污防治和污染损害赔偿难题,基金累计支出金额1.02亿人民币,切实发挥了用之于民、惠及民生的作用。此外,理赔事务中心密切跟踪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动为油污受害人提供索赔法律咨询服务,先后赴全国22个城市开展44期系列培训活动,研究编制《索赔常见问题手册》,帮助化解、消除索赔存在的疑难问题,基金使用工作的内涵不断延伸,服务关口持续前移。
三是持续做好基金品交流合作工作。作为我国唯一一个、世界上第四个船舶油污基金的使用机构,理赔事务中心在做好基金理赔工作之外,不断拓展合作交流路径、扩大基金辐射效应。国内方面,先后承办6届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题研讨会,联合国内海事及政法类院校合作培养船舶油污损害专业人才,深化同行业协会、司法审判机构、科研院所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业务合作。国际方面,代表基金秘书处与国际保赔集团就油污损害及理赔处理合作签订谅解备忘录,与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等技术性机构就船舶污染相关问题深化沟通协作,深度参与国际油污基金会议等重要国际性会议,展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促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态度和作为。
在基金建立发展的十年间,基金配套文件制度不断完善,理赔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对外合作交流持续深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效维护了船舶油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推动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治理。下一步,理赔事务中心将继续在基金秘书处指导下做好基金各项工作,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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