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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1986年5月8日成立)于1999年6 月18日成立,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正厅级。

管理职能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 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 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 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 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薄 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 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 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 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活动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上海籍船舶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和辖区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工作。

(八)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东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航海保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 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