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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游艇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深圳海事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优化游艇登记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事项
允许游艇所有人在试点城市范围内的签约游艇俱乐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游艇登记手续。
二、试点范围
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 个城市。
三、工作内容
(一)签约游艇俱乐部应依法注册,并已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游艇所有人办理游艇登记手续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与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四、相关要求
(一)试点城市的船舶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做好试点事项的落地实施,在推动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试点城市的船舶登记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在游艇登记工作中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对于不符合试点要求的,不得办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试点城市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对于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部海事局。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张舸,联系电话:010-6539386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