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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南
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南
一、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实施机关政务中心。
申 请 人: 原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不存在未解除的协助执行;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通过补正承诺,承诺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保存,补正承诺书见附件3);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七、五十四、五十七、六十六条;
6.《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结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自收到相关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预审同意意见后,应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登 记。因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正式登记(船舶名称核准、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实施机关所属政务中心。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1.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2.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4.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5.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提交材料: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3.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补正承诺书见附件3,下同);
5.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8.船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如适用);
9.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10.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1.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2.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13.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1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予提交);
15.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持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条、第十条、第十五至十九条、第三十九至四十四条;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七至四十六条、第五十四、五十七、六十六条;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1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自收到相关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预审同意意见后,应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登 记。因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其中,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以原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后3个月为限,船舶所有权证书 暂不粘贴船舶照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正式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换发)
实施机关: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实施机关所属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船舶已通过“不停航办证”服务取得现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短期船舶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2.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3.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4.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持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条、第十条、第十五至十九条、第三十九至四十四条;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七至四十六条、第五十四、五十七、六十六条;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1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其中,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粘贴照片,同时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船舶国籍证书(起始日期以换发前证
书的起始日期为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流程图(见附件4)
附件:1.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3.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材料补正承诺书
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