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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法律文件名称】: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法规分类】: 通航管理
【时效性】: 有效 【发布部门】: 上海海事局
【发文字号】: 上海海事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23-11-16 00:00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维护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现将《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3年11月16日

 

 

 

 

 

 

 

 

 

 

 

 

 

 

 

 

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的主要航路由长兴水道、北港水道、新桥通道、新桥水道、横沙通道和北支水道等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应当提前熟悉航经水域禁航禁锚范围、桥梁和高压线净空高度等通航要素,掌握潮汐、海图水深及变化情况,根据本船吨位、航区、吃水等选择合适航路航行。

船舶在北港水道、北支水道航行、停泊、作业时,还应当特别注

意风、浪、流、水深等水文气象对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船舶靠离码头以及进出锚地、港池、支流港时,不应妨碍在水道内沿交通总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六条  船舶在长兴至横沙对江渡上下游各500米水域内应当避免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七条  长兴水道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大型船舶与拖轮船队、拖轮船队与拖轮船队之间应当避免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八条吃水大于3.0米的船舶经新桥通道进出新桥水道,应当谨慎航行,避免驶入下扁担沙浅水区域。

第九条  高速客船、车客渡船、游艇和交通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

(二)载客(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员)定额;

(三)加强瞭望,保持与相关船舶有效沟通联系,通报动态;

(四)根据通航密度、水文气象、船舶间距等选择合适的时机离

泊和横越航道;

(五)高速客船和车客渡船因交通管制、气象条件等采取停航

措施时,应当主动、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

(六)高速客船高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避

免造成浪损。

第十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油船、液化气船和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科学、合理设计本船航线,保持富余水深大于船舶吃水的15%。

第十一条  内河船舶在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停泊。船舶修造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在修、在建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不同气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可在下述水域临时停泊或者候潮,连续停泊或者候潮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一)BZ14黑浮与灯杆港上游河口(31°49′16.0″N/121°27′31.0″E)连线北侧500米范围内;

(二)BZ8红浮与BZ9红浮连线南侧500米范围内;

(三)BZ4红浮与BZ5红浮连线南侧500米范围内;

(四)BZ2红浮与BZ3红浮连线南侧1000米范围内。

船舶抛、起锚时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海底管线、管道保护区内锚泊、拖锚航行或者从事可能破坏海底管线、管道安全的作业。禁止船舶在横沙通道以下四点连线水域内锚泊或者拖锚航行:

(一)31°20′56.3″N/121°47′13.4″E;

(二)31°21′03.4″N/121°47′59.7″E;

(三)31°20′33.5″N/121°48′03.4″E;

(四)31°20′25.2″N/121°47′14.6″E。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其中,北支水域通信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崇明、长兴、横沙及北港水域通信频道为甚高频无线电话14频道。

国际航行船舶、试航船、载运桥吊船舶以及拖轮船队靠离码头或者进入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时应当利用甚高频或者电话(021-59611222)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时,应当遵守上海海事局制定的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需通过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充分考虑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通行,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必要时,还须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崇明三岛及其附近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1.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

2.牛棚高压线(121°14′30.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水域;

3.自地理坐标B(31°40′00″N/121°55′00″E),依次连接地理坐标C(31°40′00″N/122°20′00″E)和地理坐标点D(31°07′48″N/122°20′00″E),沿31°07′48.0″N纬度线向西至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东端,沿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依次连接Q1灯浮、Q2 灯浮、Q3灯浮、地理坐标E(31°18′19.4″N/121°47′31.3″E)和地理坐标F(31°18′54.5″N/121°45′55.0″E),沿圆圆沙北侧通道、圆圆沙警戒区北侧边界线,依次连接47灯浮、Q4灯浮、Q5灯浮、Q7 灯浮、Q8灯浮、Q9灯浮、Q10灯浮和新浏河沙护堤0灯浮,沿新浏河沙南侧护堤至新浏河沙护堤4灯浮经新浏河沙护潜2灯浮、护潜1灯浮、79灯浮、地理坐标A(31°30′34.0″N/121°24′49.0″E)、Q11、Q12和Q13并延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连接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的连线,与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之间的水域。

(二)“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100米及以上的船舶。

(三)“拖带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船舶、设施的组合。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