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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海事局简介

1.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山海事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宝山海事处”,为上海海事局直属海事分支机构之一,2013年7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山海事局”,行政职级为正处级。目前,宝山海事局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政治处、综合业务处、执法督察处、指挥中心。处室办事机构2个:政务中心、船舶安全检查中心。海巡执法大队4个:罗泾海巡执法大队、宝钢海巡执法大队、邮轮港海巡执法大队、海区海巡执法大队。

2.管辖范围

宝山海事局辖区岸线长度约29.2公里,通航里程约37.97海里。辖区水域面积122平方公里,在此水域内设有宝山南航道、宝山北航道、宝山航道、宝山支航道及炮台湾水域、浏河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以及宝山北锚地、宝山南锚地。具体为: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起,沿吴淞口警戒区边界线经A72、66、67、Q10诸灯浮连线,沿新浏河沙导堤至延伸至护潜1,并沿该边界线至宝山北锚地东边界线,经Q11、Q12灯浮并延长至上海港港界线,连接浏黑屋所围成的水域。在此水域内共有宝钢集团公司、石洞口电厂、华能电厂、石洞口煤气厂等21家企业。包括宝武集团下属码头(宝钢原料、化产、成品码头)、上港集团罗泾分公司下属码头、石洞口煤气厂、一电厂、二电厂码头、苏建码头、三航局码头、石洞口客运码头、宝杨路客运码头、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共23座码头,100个泊位。货种主要以矿、煤、成套设备居多。

3.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山海事局在管辖水域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等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和执行有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权益、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辖区内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载危险货物申报、防污染作业申报等行政许可、报备工作;

(5)负责辖区内规费征稽工作;

(6)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和现场监督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航行通告发布,受理审批辖区水上水下活动申请并开展相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辖区海事执法船艇的管理、调度,组织和实施水上巡航工作;

(8)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9)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派出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10)承办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