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告
【法律文件名称】: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告 | 【法规分类】: | 船员管理 |
【时效性】: | 待生效 | 【发布部门】: | 上海海事局 |
【发文字号】: | 第8号 | 【发布时间】: | 2025-08-14 00:00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现将经修订的《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5 年 8 月 14 日
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上海港各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任何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 250 米、吃水小于等于 12 米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
(三)三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 180 米、吃水小于等于 10 米的除客船、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以外的船舶。
第五条 上海港引航员晋升等级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船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三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200 艘次的资历;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三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资历。
(二)三级引航员晋升二级引航员的,担任三级引航员期间引领船舶不少于 500 艘次;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二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资历。
(三)二级引航员晋升一级引航员的,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引领船舶应不少于 450 艘次;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一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资历。
第六条 非上海港的引航员申请转任上海港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 100 艘次。
第七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5 年内引领船舶应当不少于 100 艘次。
第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新任职引航员岗前能力建设,熟悉上海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 12 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见习期间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 15 艘次。
第十条 引航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引航员上一年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报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 计算。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引航员在晋升等级、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或中断引领船舶 12 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时,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基 础上每暂扣证书 1 个月增加 5 艘次:
(一)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其他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受到海事部门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行政处罚的;
(二)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但在发生事故前无本等级引航资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港引航区系指上海港港界范围及洋山深水港区范围从事引航作业的水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船员〔2014〕40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