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解读
《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上海海事局发布《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告》(第8号),修订《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及相关管理工作。《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完善并重新颁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上海港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上海港引航员队伍的健康发展。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实施,上海海事局《规定》需要根据新部令做出相应修订,适应上海港引航员管理需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定》的适用范围描述。将“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的管理活动”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的管理活动”。原《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要求规定了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但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未明确列入“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本次修订予以完善。
(二)将三级引航员引领限制“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船舶”改为“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三级引航员引领限制“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船舶”改为“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规定》作对应修订。
(三)将引航员晋升要求的船长、大副“甲类”改为“无限航区”、二副“甲类一等”改为“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依据目前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的设置,将引航员晋升要求的船长、大副“甲类”改为“无限航区”、二副“甲类一等”改为“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规定》作对应修订。
(四)将第八条改为“引航机构应当加强新任职引航员岗前能力建设,熟悉上海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运行与管理”。条款表述做相应完善。
(五)将引航机构应该向上海海事局备案的“引领船舶艘次和安全记录情况”改为“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将引航机构应该向直属海事局备案的“引领船舶艘次和安全记录情况”改为“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规定》作对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