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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长三角区域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24-100109   发布时间:2024-03-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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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长三角区域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助力航运从业主体降本提质增效,我局将在长三角区域组织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10月31日,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下列国内航行船舶,可就近申请办理年度检验和适用的临时检验〔其中,3月6日至4月30日,可向长三角船检一体化工作站申请,5月1日后可向长三角区域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含长三角船检一体化工作站)就近申请〕:

(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甲板货船等运输船舶。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包括一般干货船、散货船、多用途船(集散)、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试点。

二、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全国有效,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应予以认可。

三、适用的临时检验情形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的检验、现场检验发现问题整改后的验证、因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责成的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检验。

特此公告。

附件:1.通检互认试点受理点及联系表

2.检验申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 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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