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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19-75143   发布时间:2019-09-2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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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顺利召开,进一步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规范黄浦江水域通航、停泊、作业等秩序及船容船貌,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将于2019年9月23日起联合开展对黄浦江通航安全大整治活动,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觉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

(一)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航路航行,不得违章追越、超速航行、超载航行等。

(二)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并正常开启。

(三)除避风或其他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船舶在非锚地水域锚泊。

(四)船舶靠(系)泊应当满足靠(系)泊宽度要求,禁止船舶超宽靠(系)泊。

(五)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在进出港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船容船貌规范、整洁。载运易扬尘物料的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对货舱采取舱盖封闭、油布覆盖、矿用防尘网等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

(一)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船名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夜间航行时船名灯箱必须亮化;按规定悬挂国旗和其他法定旗帜、设置有关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无破损、污损;保持船体外观清洁、完好,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污渍;按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二)采用舱盖封闭的,应当保持舱盖与货舱开口密合;采用油布覆盖的,应当予以固定,确保油布覆盖边缘在货舱舱口围板外表面;舱盖、覆盖油布应当保持外表面整洁。

(三)本条所称易扬尘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砂石建材、煤炭、煤渣、粉煤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泥浆等。

三、对已查实且尚未接受处理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禁止在黄浦江水域进行靠泊和装卸货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黄浦江分水龙王庙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对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以及涉嫌无证驾驶、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将进一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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