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供油单位备案核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供油单位备案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我局印发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沪海危防〔2019〕268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实施,为有效落实《规定》要求,现开展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单位备案核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上海海事局备案的从事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
二、核查要求
(一) 各供油单位对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符合《规定》情况开展自查,并于2020年2月1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以及本通知附件清单所列的各项备案材料提交至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杨树浦路18号,咨询电话55129235)。
(二) 上海海事局及时对备案材料开展核查,必要时还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上海海事局及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危管防污处 汪本贤,电话66072813;林祥彬,66072811。
附件: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舶供油单位备案材料清单
上海海事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