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

文章来源:危管防污处   索引号:shmsa-0374-2022-83392   发布时间:2022-02-0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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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上海港外高桥水域属于该法明确的上海市长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禁止进出、过境及中转上述禁运货物。近期,部分单位反映外界目前对于MSDS中混合物组分的相关显示要求存在诸多争议,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唯一标准。

二、拟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如属于混合物,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供的MSDS中建议能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含各组分名称、比例及CAS号等内容。

三、对于MSDS中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四、对于MSDS中未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或MSDS中已显示完整组分但部分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时显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指标。如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的,则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特此说明

 

                                       上海海事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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