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新闻发布会

文章来源:宣传处   索引号:shmsa-01698-2023-102161   发布时间:2023-09-0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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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新闻发布 

上海海事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  曹杰

2023年98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由上海海事局召开的“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海事局辖区以及长三角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

去年我局试行沪苏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引起了行业内外关注,当时就有媒体朋友提出,长三角海事部门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动态管理一体化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今天我非常高兴地向大家通报:近期,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对外联合发布《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若干措施的通告》:2023年9月30日起,在长江上海段、江苏段将正式实施大型散货船一程式进出港、沪苏VTS水域一次性船位报告、超尺度船舶的一站式保障管控、新造船舶试航报备一窗口流转和恶劣天气水上交通一体化管控等“五个一”举措。

下面我向各位媒体记者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通告》出台背景

实施“交通组织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海事监管一体化发展的大势所趋。2018年11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交通运输部与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海事局层面,在部海事局统一部署下,由上海海事局牵头,联合片区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和涉水单位签署了《长三角区域海事监管一体化战略合作备忘录》,长三角海事管理机构“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监管互动、资源共享”已是大势所趋。

实施“交通组织一体化”,是海事机构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上海和江苏人才富集、科技水平高、制造业发达、产业链供应链完备,两地港口航运发达,航运经济占比较大,对通航安全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努力实现“人享其行、物优其流”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庄重承诺,保障通航安全高效是海事的重要使命2022年5月上海海事局与江苏海事局签订了《沪苏海事监管服务保障一体化合作协议》,实施“交通组织一体化”是海事机构便利港航企业的有力举措。

实施“交通组织一体化”,是海事机构建设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的重要探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在加快构建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力争形成“多维感知、高效协同、智能处置、优质服务”的现代化、智能化水上交通服务新格局,特别指出要全面提升水上交通组织协同性,实现全要素共治、全过程管理与跨区域联动。上海海事局首批试点单位,在沪苏水域实施“交通组织一体化”是长三角海事机构实施跨区域联动的重要探索。

二、《通告》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含实施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分别是:

大型散货船一程式进出港实现进出长江江苏段的10万-18万吨级散货船(开普型船,CAPE)“直进直靠、直离直出”,优先保障载运粮食、矿石、煤炭等物资船舶,提高船舶通航和码头周转效率。

沪苏VTS水域一次性船位报告继续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民服务举措,条件成熟时拓展一次报告船舶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沪苏VTS覆盖水域一次报告,全线畅通

超尺度船舶的一站式保障管控试行超尺度船舶安全保障会议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商机制,探索电子巡航与现场管控相结合的监控机制,统一管控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升航行安全度。

新造船舶试航报备一窗口流转。对新建船舶的试航工作建立两地会商和监控机制,优化试航船舶作业报备工作流程,减轻行政相对人报告负担,提高试航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恶劣气候水上交通一体化管控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预警预控和交通流一体化管控联动机制。建立恶劣天气来临前、中、后的气象信息锚地资源疏港信息等共用共享协同机制

三、《通告》实施意义

推行跨区域海事监管一体化是推进海事系统“十四五”发展规划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本《通告》的实施,是跨区域海事监管一体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对长江经济带发展而言。上海、江苏海事局突破单一港区和水域的管理理念,推行“交通组织一体化”,是实现长江黄金水道通航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港口泊位利用率和周转效率,进一步改善通航秩序、提升总体安全度的有效举措,对长江经济带高效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对营商环境而言。沪苏交界水域是典型的通航密集水域,航道资源受限、锚地资源严重不足、恶劣气象多发,通航环境非常复杂,通过实施上述举措可大幅减轻行政相对人报告负担、提升船舶靠离泊准点率、提高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率,对提升海事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航运发展动力有促进作用。

对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而言。“交通组织一体化”可增强跨区域航行船舶的全过程交通管控力度,对逐步实现起始港、航经区、终点港之间的全过程船舶动态掌握,构建海事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各位记者朋友,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的基本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稍后,我和同事们将共同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问题1、刚刚提到“普型船”,请问这具体是什么船?有什么特殊之处?以此类船舶作为试点,我们海事部门是怎么考虑的?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

普型船(CAPE),特指超大型散货船,通常长度在250-300米之间,载重吨在11万至18万吨,以运输铁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由于船舶尺度限制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因此称为好望角型船舶,CAPE就是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的缩写。

此类船舶主要靠泊长江江苏段的江阴、太仓、张家港、常州、镇江等港口,据统计,近三年来靠泊上述港口的数据分别为1391艘次、1440艘次、1719艘次,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在此次公告发布之前,我们已经选取部分港口进行试点,累计保障1383艘次船舶“直进直靠、直离直出”,经济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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