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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二读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危管防污处   索引号:shmsa-0275-2020-77304   发布时间:2020-09-1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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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二读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转运作业活动,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转运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二读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联系人张云峰,电话65894988,电子邮箱:ypwf@shmsa.gov.cn

附件:《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二读征求意见稿)》

 

             上海海事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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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读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对应条款与内容意见内容拟处理意见
对应条款内容
1第九条    接收单位、转运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证明。建议明确“专业培训”是何种培训,比如油操培训。拟不采纳。受简政放权约束,我局不再举办此类培训班,作业人员培训由接收单位、转运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不一定是油操等船员特殊培训,只要覆盖本条所罗列内容即可。
2第十二条    接收含油污染物的船舶应当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接收船舶应当按照其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作业,对于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内河接收船舶,不得在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作业。现在我司使用的接收船舶均为单底单壳油污水船,未做为运输船舶使用,只在港内从事接收作业,建议勿要求在同一时间更换为双底双壳船,从而增加企业负担!    拟部分采纳。油污水接收船舶发生碰撞、搁浅导致溢油污染事故屡见不鲜,如2012年的“山宏12”污染事故,造成崇明岛南岸西段10公里岸线和东风西沙水库被油污污染,且用“油污水处理船”或者“油船”接收油污水并无本质区别,均存在溢油风险。因此有必要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要求油污水接收船舶具备防污染双壳结构。
    但考虑到企业实际困难,将拟给予一定的缓冲期,拟将本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接收含油污染物的船舶应当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其中种类为“油船”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后1年内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种类为“油污水处理船”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后2年内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因前两年本行业市场低迷,再加上今年疫情的影响,公司营运十分困难,建议主管单位延后1年实施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建议仅要求种类为“油船”的油污水接收船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而不要求种类为“油污水处理船”的油污水接收船满足此要求,一是相关法规仅对“油船”提出了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二是上海港很多油污水接收船舶的种类是“油污水处理船”。
建议明确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具体期限,并在《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之后,给予适当的过渡期,以便生产企业能有时间完成旧船改造或都新船建造,避免各家企业集中在短时间内满足本规定要求而产生不必要的价格竞争,增加经营成本。
建议仅要求种类为“油船”的油污水接收船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而不要求种类为“油污水处理船”的油污水接收船满足此要求。
3第二十条
第一款
    船舶委托接收单位进行含油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上海港一家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上海石化目前既是码头接收单位也同时是污染物(比如异辛烷洗舱水)处置单位,平常接收的是散液船上含油洗舱水、有毒液体洗舱水等污染物,由于靠泊船舶是不固定的,建议明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我司与船公司签订接收协议。拟采纳,对该条做相应修改。上海港船舶含油污染物接收单位数量众多,要求一家船公司委托一家接收单位接收含油污染物,是为了防止无序竞争,避免混乱,而上海石化等岸上接收单位数量不多,且一般仅接收靠泊本码头进行装卸货船舶的含油污染物,故拟将岸上接收排除在本条使用范围之外。
4第二十条
第三款
    船舶经营人变更接收单位的,应当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委托接收协议并报上海海事局对社会公示六十日。公示期满后,新委托接收协议生效,接收单位将新委托接收协议及其船名录录入海事电子政务平台。此项内容我司建议增加一个前提,即为: 船舶经营人变更接收单位的,应当在与原单位合同期满后再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委托接收协议并报上海海事局对社会公示六十天。拟不采纳。合同是否期满为商业行为,不在本规定规范范围内。
建议将公示期改为六个月。拟不采纳,60日的公示期系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公告送达时限而来,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公示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缩短至六十日,仍然会给船舶经营人变更接收单位造成困扰,建议取消公示日期,便于船舶经营人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有更大的自主权。当然,为了防止船舶经营人频繁更换接收单位而给主管机关工作带来的困扰,可以商讨和制定相应的条款限制频繁更换的情况发生。拟不采纳,施行公示期制度就是要限制船公司频繁变更接收单位,而造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混乱,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5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进行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作业方案、污染风险和污染清除能力进行评估,并报经辖区分支海事局核实。我司委托单位中有好几家是航道疏浚单位,他们的船舶平时不靠泊码头,都是在锚地开展接收作业的,建议取消评估要求。拟不采纳,受风浪和离岸距离等情况影响,锚地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风险更高,有必要在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且本规定所需评估并非一船一评,对于同一接收单位、同一船舶类型、同一污染物种类、同一作业地点的锚地接收作业,已明确不必重复评估。
6全文——建议明确接收和转运作业船舶的要求。拟不采纳,相关条款已明确了接收和转运作业船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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