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海事局
-
吴淞海事局
-
黄浦海事局
-
杨浦海事局
-
闵行海事局
-
金山海事局
-
浦东海事局
-
宝山海事局
-
崇明海事局
-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19年8月5日实施以来,对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为海事管理机构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暂行办法》2021年8月5日到期失效,为持续巩固全局举报奖励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结合近年新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新要求,以及海事监管的工作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6.《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7.《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随着海事举报奖励在港航企业及行政相对人中的知晓度逐渐提高,某些不法分子借此手段向海事机构举报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破坏航运市场环境、浪费执法资源,因此《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修订奖励范围。
1.删除“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港口建设费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因此删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
2.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增加“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3.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中增加“船舶垃圾”。
4.新增一项“船舶超标使用燃油的”。
5.将“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修改为“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新增“海上交通事故”。
6.新增一项“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的”。
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严重扰乱正常海上交通秩序,容易造成海上安全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7.新增一项“未按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因此增加一项关于《长江保护法》中的禁运规定。
(三)明确举报人应对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明确举报途径。
除电话举报外,举报人还可通过上海海事局官方网站、来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五)明确举报信息应核查记录。
对收到的举报信息,海事执法人员应仔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做好记录,形成举报信息的闭环处置。
(六)修改奖励对象的符合条件。
修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举报属实且核查后确属违法行为的,在已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也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七)修改奖励标准。
参考《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环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奖励标准基数修改为行政处罚金额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金额,比例调整为2%,且奖励幅度修改为200至2000元。
(八)明确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奖励。
(九)明确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文件链接:https://www.sh.msa.gov.cn/hsfg/content.jspx?cid=CB124269AF4A506AE0533A0820C6B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