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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374-2020-75554   发布时间:2020-02-1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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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公告

 

 

第1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海事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辖区海事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优先采用“一网通办”开展网上业务办理

对已经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业务,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方式。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可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如适用),将相关材料邮寄或者传真至相应的海事政务受理部门。办理结果反馈方式也应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如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窗口人工受理的,请提前致电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或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咨询预约,以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进入政务大厅必须自觉佩戴口罩,自觉接受登记和体温测量。

各政务中心联系电话:

上海海事局021-55129235

吴淞海事局021-66897012

黄浦海事局021-63131830

杨浦海事局021-65898049-111,115

闵行海事局021-64342757

宝山海事局021-56875567

崇明海事局021-51211770

金山海事局021-57932539

浦东海事局021-38453051

洋山港海事局021-68282558

二、相关法定证书的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在船工作和已计划安排上船但不能按期办理国际航行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等相关业务的船员,由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并如实说明船员健康情况,可以代船员申办疫情防控期间到期证书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和健康证明暂不作为换证条件审核;待疫情结束后,由申办单位负责补充完成承诺的材料。相关要求请关注中国海事官网相关操作指南。

三、服务保障水路运输畅通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领域“一断三不断”的总体目标,建立重点物资水路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运输,重点保障电煤、油品、液化石油、粮食、矿石、集装箱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综合采取优先进槽、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的前提下,保障长江口深水航道、洋山港主航道等关键通道安全畅通,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不中断、应急水路运输绿色通道不中断、生活生产物资运输不中断。

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四、优化现场监督检查

上海海事局将充分运用各业务系统,采用远程核查手段开展对于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配员、危险货物申报、规费征收、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的检查以及现场监督检查。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船舶吨位丈量抽查、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监督核实工作。暂停船舶供油单位备案核查工作,尚未提供自查报告及其它备案核查材料的船舶供油单位可暂缓提交,具体恢复日期根据疫情管控情况另行公告通知。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

船公司、船舶须加强船舶进出港动态报告、严控人员上下船,做好船上各项疫情防控和保障工作,落实应急预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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