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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最后一批阶段性免征港口建设费退费工作的通知
各港口建设费相关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精神,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阶段性免征港口建设费。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阶段性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截止4月27日零时完成了第一批阶段性免征港口建设费的网上退费申请受理工作,并于4月30日完成了相关资金的退付,退付资金比例达94%。为将国家减税降费优惠落实到位,现决定开展最后一批港口建设费退费工作。本次港口建设费网上退费工作结束后,针对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的工作,上海海事局将不再开展网上退费工作,请港口建设费相关缴费人持票前往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退费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费对象
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进出上海港船舶所载运的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已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人。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款单位或个人为准。
二、申请时间
自即日起,由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上海单一窗口”)统一接受港口建设费缴费人退费申请。缴费人请在2020年6月7日24时前完成退费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网上退费申请。
在2020年6月7日24时前未及时申请退费的缴费人,可填写《港口建设费退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向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港口建设费窗口提交申请。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号5楼,联系电话:55130125。
三、网上申请流程
申请人为港口建设费缴费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需按要求完成上海单一窗口平台注册、认证,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港口建设费退费资金的收款人应为《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交款人,退费收款账户必须与交款人一致(不一致的系统不接受退费申请),收款账户需通过银行实名验证。
申请人按照上海单一窗口的规定录入部分收据信息,申请人对收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申请,并将《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第一联:收据联)原件邮寄至上海海事局(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190号1406室,收件人:上海海事局规费征稽处,联系电话:021-66072763)。
上海海事局将根据收到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与退费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予以审批同意。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单一窗口查询已提交退费申请的处理状态。详细流程和要求见港口建设费退付系统用户手册www.singlewindow.sh.cn。
四、咨询处理
阶段性免征港口建设费网上退费工作由上海海事局会同上海单一窗口、上海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接受港口建设费缴费人、申请人和社会咨询投诉,但不负责相关权益纠纷的处理。
缴费信息及退费政策咨询上海海事局,咨询电话:66072763;
系统操作问题咨询上海单一窗口,咨询电话:400-821-2199转(中文)转3(单一窗口)转7(港建费退费);
账户验证及退费资金到账咨询上海银行,咨询电话:95594。
特此通知。
附件:港口建设费退费申请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5月15日